證人於民庭證詞確有說謊,說明如下:
偽證一:
證人黃漢禎證稱遺產稅不是伊處理的,且被告自承是伊於95年10月5日委任葉海萍處理,葉海萍於96年4月4日親自領取國稅局同意只要4筆土地抵繳全部遺產稅之核准函(意指當下是96年春天),證人黃漢禎怎會在96年夏天某一天去崔益榮住家談如何辦理應繼分繼承來繳納遺產稅問題,並證稱「當時有哪幾筆土地去作抵繳遺產稅之用,尚未確定..」,事實是96年春天巳由國稅局同意以4筆土地即可完成抵稅,被告與證人黃漢禎於96年夏天去崔家怎麼不知道(葉海萍是
被告委任之人),還要準備什麼文件辦理抵稅,抵稅的事與黃漢禎何干。
偽證二:
證人黃漢禎證稱「第一次去崔家是96年的夏天.... ,當時尚有1000多萬遺產稅尚未繳納」等語,此點證人明顯說謊,如前所述葉海萍巳於96年春天領取以地抵稅核准函,該函說明4筆土地抵稅後,尚欠12萬餘元,而證人黃漢禎96年夏天去崔家怎會向崔益榮稱尚有1000多萬元遺產稅尚未繳納,企圖誤導用印之人,黃漢禎另證稱 如何抵繳稅款伊不清楚,大部分都是聽江春盛講的;江春盛則證稱抵稅的事伊也不清楚,都是代書在處理,代書應該有向崔益榮說明;夏天去崔家是與 被告同去,被告是主導辦理遺產稅之人,請黃漢禎去談繳稅問題,伊是 被告公司委任之代書,為何未向老闆問清楚還要聽江春盛等人說呢,即可得知證人黃漢禎證詞是前後矛盾。
偽證三:
證人黃漢禎於103年10月7日證稱「分割協議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用印現場有連家和崔家的人都在埸,
被告、江春盛也在埸」
,於106年5月25日證人黃漢禎
謊稱「上偈用印現場只有崔益榮一人在埸」,另證稱「分割協議書是否在當天用印,伊忘記了」,意圖將當天用印之文件「簡單化」,只有公契及增值稅申報書,不可能讓用印之人誤解為抵稅文件,並謊稱103年10月7日作證是指第一次96年夏天去崔家之時間點,承審法官竟沒懷疑96年夏天遺產稅還未繳清,如何談買賣,哪幾筆土地要拿去抵稅「尚未確定」,文件要如何製作,這些話都是證人黃漢禎自己說的,承審法官竟稱其證詞「情節清晰」之謬論,事實當天用印之文件有遺產繼承登記申請書、系爭公契、增值稅申報書、江春子遺產稅申報書、領取法院提存物等一大疊文件,且被告亦不否認此事實,另參刑事審判庭證人連武偉、證人崔益榮均證稱上偈文件是同一天用印,現場有連家和崔家的人在埸,證人江春蘭、張家媛亦證稱用印時是一大疊文件,無法在短時間內看完每份文件,上偈文件約有200多頁之內容,只有停留1小時,如何看完每一份文件,更別說還要用印及解釋,且均證稱用印現場有江春盛、黃漢禎、及炫頡顧問公司的人,即可證明證人黃漢禎說「在崔家用印只有崔益榮一人在埸」是謊言。
偽證四:
證人黃漢禎證稱「給崔益榮看系爭公契內容、增值稅申報書(賣方名義),並且解釋系争公契是為了要處理將系争16筆土地出售給上訴人的事宜....」,證人黃漢禎說伊是以賣方名義向崔益榮解釋土地買賣,此點證人明顯說謊,請看伊於刑事審判庭證稱,給崔益榮看的系爭公契、增值稅申報書之
登記原因是空白的,沒打勾,買受人、權利人等是空白的,這樣如何說明該文件是以賣方名義用印呢?
又如何解釋該文件是用於土地買賣呢?
偽證五:
承上,伊自承沒有看過買賣私契,不知買賣價金為何、買賣資金流向何方、土地要過戶給何人,試想證人黃漢禎當下如何向崔益榮解釋呢? 但民事庭承審法官胡宏文竟可以採信證人黃漢禎「有解釋之說」,請再看於刑事法庭審理時,學經歷不同之法官即有不同之問法,且最後不採信上開之證詞 ,說明如下:
賴武志法官問:
你當時是如何跟崔益榮解釋,當時跟崔益榮講的話為何?
黃漢禎答:
.......我(黃漢禎)只是去蓋章,我沒有任何解釋責任,......我的工作比較簡單,溝通協調的部分我没有參與,就他們講好後,要辦什麼,我去執行這動作而已,我那天去就只是要去蓋買賣的公契,其他的事情我沒有跟他多聊。
黃子溎法官問:
你剛剛說你拿到公契給崔益榮看,崔益榮在看的時候,你有無跟崔益榮明確解釋這16筆土地就是要過戶給被告?
黃漢禎答:
那天去,我印象中我沒有做過多解釋,去解釋他們之間要如何過戶的事情,就說你們這16筆要過戶,他看完没問題,增值稅申報書部分也解釋完,他才把印章給我蓋。
以上五點即可證明證人黃漢禎於民事法庭上作偽證,被害人不斷向承審法官胡宏文呈報,但二審民事判決均稱不足採信。
綜上所陳,證人沒看過本案買賣私契、不清楚買賣價金、不知過戶對象為何人,竟可以向用印之崔益榮解釋土地如何買賣,豈不荒謬,當事人不斷向受命法官胡宏文陳明系爭16筆土地是詐騙案,沒有拿到一毛錢, 證人黃漢禎是被告的受僱員工,審理該案法官不聞不問,幸虧刑事法庭黃子溎法官、何俏美法官等查明黃漢禎沒有向崔益榮解釋土地要過戶給 被告(沒有買賣),其次,上開恐龍判決指出系爭公契、及增值稅申報書上之登記原因於用印時有打勾(賣方名義),但經刑事法庭黃子溎法官查明, 沒打勾 (送件之前才打勾),再有,本件土地詐騙案資金流向疑點未查,賣方有6人,受命法官胡宏文明知只有江春盛一人拿到錢竟未懷疑買賣是否合法,當事人呈報江春盛與 被告在分配土地利益,意即江春盛94年間巳出售之土地為何還要與伊原先巳持有之土地先合併再過戶,過程是否合理,竟解釋為「按照地政機關的規定,要分別立2次契據」之荒謬理由(地政機關無此規定),該份恐龍判決書唯一採取證人黃漢禎之證詞,請看民事一審林欣苑法官稱黃漢禎之證詞是「避重就輕」,刑事二審法官則稱「證述有所矛盾」, 而法官胡宏文則稱「情節清晰」,可見民庭二審審理之草率、速斷 ,判決不合常理,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本案民事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曾經於高院審理過上偈詐騙案之林麗玲法官審理,竟未發現錯誤,予以糾正,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等證據視而不見,判決意旨: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被上訴人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起訴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判決,核係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
忽略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項規定,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查該案民事庭二審96年9月29日辯論意旨狀所述之內容與刑事起訴狀、刑事判決之內容相同,為何第三審法院不得審酌,令人費解。
因此台灣現僅有39.6%的人認為司法公正,法官的信任度只有44.6%,對司法不信任是其來有自,刑事判決有詐欺,民事判決無詐欺之怪異現象,遇到負責任的法官,是你祖上積德,遇到如胡宏文等 為受命法官審理案件,算你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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