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私契於93、94年就簽好,當時是沒有江春子的應有部分,是後來才發現江春子還有繼承人,被告 叫伊和江春盛到崔先生家談如何辦理應繼分繼承來繳納遺產稅問題,蓋章時間大約在96年左右,崔先生認為遺產稅滯納金和遲延利息是因為江春盛沒辦好,應由江春盛繳納,因為 當時有哪幾筆土地去作抵繳遺產稅之用, 尚未確定, 我們是先將合約書做好,由崔家和連家的人把合約書看完後才願意蓋章, 要先看哪幾筆土地要抵繳遺產稅,剩下再看哪幾筆要過戶給被告」
上偈恐龍判決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6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判決 承審法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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