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況附表四編號1所示土地登記申請書之申請登記事由欄、登記原因欄均以手寫勾選,權利人「曾X煌」亦以手寫方式填載,並將義務人「江春盛」部分予以劃線刪除,而該申請書所附之附表四編號2所示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買賣價款總金額、買受人「曾X煌」為手寫或蓋印,並將原以電腦打字之權利範圍「945分之24」、「252分之41」更改為「3780分之123」、「1分之1」更改為「15分之3」,佐以證人黃漢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蓋公契時,都是電腦打字,手寫的部分都沒有寫,也沒有刪除江春盛的部分,登記原因、買方(權利人)都是空白的,要去辦理稅捐處申報之前,被告才說用他的名字登記等語

 

 

 

上偈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109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承審法官 何俏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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