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參與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41號民事恐龍判決的三位法官為 李國增、黃珮禎、胡宏文等三人,由胡宏文為受命審理法官,被害人向法庭遞狀聲明用印蓋章之系爭公契當下是一份空白文件,用印時並不知道有「16筆土地」分割繼承及買買之事,用印文件上只有電腦打字的當事人之基本資料,沒有「手寫、勾選」實際文件之用途,受命法官胡宏文費時二週看完上開聲明訴狀,可惜受命法官胡宏文對土地買賣專業不足、社會歷練不夠,被黃漢禎糊弄土地買賣過程,證人黃漢禎沒看過買賣契約、不清楚買賣價金、不知過戶給何人,甚至 未曾辦理本件遺產稅相關事宜,竟可以向用印之人解釋如何買賣土地及繳稅,豈不荒謬,被害人不斷向受命法官胡宏文分析本案詐騙細節,審理該案法官不聞不問,本案「沒有如何向崔益榮解釋土地買賣之證詞」,而判決「有解釋土地買賣」,幸虧刑庭黃子溎法官 、何俏美法官等查明黃漢禎沒有向崔益榮解釋土地要過戶給 被告(沒有買賣),其次,上開恐龍判決指出系爭公契內容、及增值稅申報書上之登記原因於用印時有打勾(賣方名義),但經刑庭黃子溎法官 、何俏美法官等查明,沒打勾(送件之前才打勾),更甚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有六人共有,不僅未查買賣金錢流向,受命法官胡宏文明知只有江春盛一人拿到錢竟未懷疑買賣是否合法,過程是否合理,有違一般經驗法則,證據顯示江春盛與 被告在分配土地利益,竟解釋為「按照地政機關的規定,要分別立2次契據」之荒謬理由(地政機關無此規定),該份恐龍判決唯一採取證人黃漢禎之證詞,請看民事一審林欣苑法官稱黃漢禎之證詞是「避重就輕」,刑事二審法官則稱「證述有所矛盾」,而法官胡宏文則稱「情節清晰」之謬論,可見民庭二審審理之草率、速斷,判決不合常理,是為「恐龍判決」,因此台灣現僅有39.6%的人認為司法公正,法官的信任度只有44.6%,對司法不信任是其來有自 。
3
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