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況依連武偉所證情節,江春盛帶上訴人及其秘書(應係指證人黃漢禎)前來崔益榮木柵路住處用印之日,對照證人黃漢禎所述情節,實際上應係在96年夏天某日,而當日因江春盛與連武偉發生爭執不歡而散,黃漢禎第2次前往崔益榮木柵路住處用印,則係於96年冬天(即12月1日),俟崔益榮用印完成後,始前往連武偉住處用印,並非同時在崔益榮木柵路住處完成系爭公契、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用印,均如前述,顯然連武偉證述情節時空錯置,相較於證人黃漢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情節清晰」,自應以證人黃漢禎證述較為可採。

 

 

恐龍判決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6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判決 承審法官 胡宏文

 

  1. 如已將土地出售 ,才發現權狀遺失,可以參閱 土地權狀不見了,如何辦理土地買賣過戶 網頁上之方法辦理繕發書狀,只要簽立土地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代替權狀正本送件即可, 無需成立二次契約申請加上地政事務所公告,大約35天。
     
  2. 繼承而得之公同共有持分土地,與原先已持有之分別共有持分土地,無需合併持分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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