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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遺失,先不用太緊張,因為如果只有權狀正本,缺少印鑑證明以及印鑑章,地政事務所並不能辦理過戶。

(請準備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一)土地登記申請表格。

(二)登記清冊。

(三)身份證明:

         1.身份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

        (以上任選一種)

(四)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五)權狀遺失切結書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是土地登記規則所應檢附之事務文件。

 

辦理程序:
(一)所有權人親自辦理者,收件-計收規費-審查(未附印鑑證明者,所有權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簿-繕發書狀。
(二)代理人申辦者,收件-計收規費-審查-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簿-繕發書狀。
(三)費用:每張書狀費80元。

注意事項:申請加上地政事務所公告,大約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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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已將土地出售 ,才發現權狀遺失,可以如上偈方式同時辦理買賣,只要簽立土地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代替權狀正本送件即可, 無需成立二次契約,申請加上地政事務所公告,也是大約35天。
     
  2. 繼承而得之公同共有持分土地,與原先已持有之分別共有持分土地,無需合併持分再出售。

註:請參閱地政士利用"二次契約方式"辦理過戶,詐騙16筆土地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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