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證人證稱:「我離開崔益榮家後,才以手寫方式將上訴人名字填入權利人欄,且把江春盛名字刪除,因為我要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前,上訴人才決定用自己的名字登記。至於把江春盛的名字刪除,係因為江春盛自己名下所有新興段8筆土地權狀不見了,在辦理繼承登記時,無法提供舊有新興段上開8筆土地權狀與繼承而來的新興段8筆土地持分合併,按照地政機關的規定要分別立2次契據,所以先前拿給崔益榮用印的系爭公契,要把江春盛的部分刪除, 並且在刪除處蓋有我自己的印章,
恐龍判決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6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判決 承審法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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