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證人證稱:「我離開崔益榮家後,才以手寫方式將上訴人名字填入權利人欄,且把江春盛名字刪除,因為我要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前,上訴人才決定用自己的名字登記。至於把江春盛的名字刪除,係因為江春盛自己名下所有新興段8筆土地權狀不見了,在辦理繼承登記時,無法提供舊有新興段上開8筆土地權狀與繼承而來的新興段8筆土地持分合併,按照地政機關的規定要分別立2次契據,所以先前拿給崔益榮用印的系爭公契,要把江春盛的部分刪除, 並且在刪除處蓋有我自己的印章,

 

 

恐龍判決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6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判決 承審法官 胡宏文

 

  1. 如已將土地出售 ,才發現權狀遺失,可以參閱 土地權狀不見了,如何辦理土地買賣過戶 網頁上之方法辦理繕發書狀,只要簽立土地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代替權狀正本送件即可, 無需成立二次契約申請加上地政事務所公告,大約35天。
     
  2. 繼承而得之公同共有持分土地,與原先已持有之分別共有持分土地,無需合併持分再出售。

 

 

 

 

 

請另參閱不適任法官為什麼淘汰不掉?

恐龍判決的相關搜尋

恐龍法官邵燕玲

恐龍法官事件

恐龍法官案例

恐龍法官ptt

恐龍法官案件

恐龍法官解決方法

恐龍法官意思

為什麼那麼多恐龍法官

恐龍法官名單

恐龍法官看法

恐龍法官爭議

 

回上一層頁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