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第2次是被告要伊去找崔益榮蓋章辦理分割繼承後買賣過戶,伊自己騎摩托車過去找崔益榮蓋買賣的公契,蓋完後,再去連家蓋另一部分的印章;伊將公契給崔益榮看,崔益榮看一看沒什麼問題,增值稅申報書的內容比較複雜,有一些條款、減免及要計算稅金的地價稅那些都列在一起,所以密密麻麻一大張,崔益榮看到那張就問這是什麼東西,伊解釋這是要做土地增值稅申報用的,解釋完沒問題,崔益榮就把印章給伊蓋,伊大概停留半小時至1小時左右,沒有明確跟崔益榮說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是要辦理那16筆土地過戶,伊不是做溝通協調工作,是他們講好要辦什麼,伊就執行這動作,沒有跟崔益榮多聊等語。然證人黃漢禎上開證述 用印過程,顯與證人崔益榮、連武偉、張家媛、江春蘭前開「 證述有所矛盾」,且證人黃漢禎證稱告訴人崔益榮於用印前有審閱公契等語。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109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承審法官 何俏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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