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證人江春盛於偵訊時證稱:江鳳山過世後,遺產稅要繳1,100萬元上下,但大家都沒錢,伊就拜託被告幫忙,江鳳山遺產有20筆土地,請被告看是要把土地賣掉或是其他辦理,就是把遺產稅繳清,後來有4筆土地拿去國稅局抵繳,剩下16筆土地好像有什麼問題,被國稅局駁回,所以才過戶到被告名下,讓被告想辦法處理遺產稅; 被告、代書應該有向崔益榮、崔益麗、連武偉他們說明,因為紙本資料很多,他們應該都是知悉後才蓋印等語。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109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承審法官 何俏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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