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判決回上一層頁面恐龍法官胡宏文

 

我和江春盛到崔先生家談如何辦理應繼份繼承來繳納遺產稅的問題,蓋章時間大約在96年左右,當時尚有1,000多萬遺產稅尚未繳納,崔先生認為遺產稅的滯納金和遲延利息是因為江春盛未辦好,此部分應由江春盛繳納,他們認為江春盛已經在江鳳山生前就已經取得大部分的財產,所以該分給江春子的還是要分給他。

 

資料 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05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 承審法官 林欣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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